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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四库平台资质“动态核查”模块正式上线

发表时间:2025-02-12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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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住房城乡建设部平台官网,动态核查模块已正式上线了

该板块将进行企业动态核查信息公示 (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将在本页面集中公示。)

     虽然目前还没有地方主管部门往全国平台推送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但是“动态核查”模块既然已上线了,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在四库平台上被标注异常也只是时间问题了!

     新上线的动态核查模块构建了全国联动的监管网络,通过"资质异常"标注系统,形成覆盖31个省市的实时监测网络。不同于传统的定期抽查,该系统实现了资质状态的可视化管理,任何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都将面临"全国可见"的信用标记。值得注意的是,当前虽未推送地方核查数据,但平台已具备实时公示功能,预示着地方数据接入只是时间问题。

      在动态核查机制下,企业资质维护将从"应付检查"转变为"持续达标"。根据住建部文件要求,企业需确保注册建造师数量、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核心指标始终符合资质标准。特别是对于存在证书挂靠、业绩造假等历史问题的企业,新系统将形成强大的追溯能力。据行业专家测算,仅注册建造师配备不足一项,就可能使全国约12%的中小建筑企业面临"资质异常"风险。

       对注册建造师群体而言,动态公示系统将成为重要的择业风向标。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将被迫加快人才补充,这将直接催生两类机会:一是证书紧缺企业的高薪聘用需求,二是资质降级企业释放的优质人才流动。建议从业者定期查看公示页面,重点关注三类企业:新升级资质企业、跨区域扩张企业以及历史项目密集型企业。

      该系统的上线将引发连锁反应:首先推动证书挂靠市场萎缩,据估算现有150万本注册证书中将有20%面临清退;其次加速行业整合,不具备持续达标能力的企业将被淘汰;最后倒逼企业建立长效人才培育机制,头部企业已开始布局校企合作培养计划。

     随着平台“动态核查”上线试运行,行业各方已感受到变革压力。建议企业立即启动资质合规自检,重点核查注册人员社保一致性、项目业绩入库完整性等关键指标。对于从业者而言,这既是职业风险的警示灯,更是价值兑现的新机遇。建筑行业正在经历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的关键转型,动态核查系统的全面落地,或将重构整个行业的发展轨迹。

住建部资质动态核查原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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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其中,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有关专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动态核查。

  二、核查结果处理

  (一)标注“资质异常”。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动态核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三)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对全国平台上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全国平台上集中公示。

  三、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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